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環保-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環境保護的需要
人類與環境的關系十分密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都依賴于對環境和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然而正是在人類開發利用環境和資源的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種種環境損害行為歸根結底是由于人們缺乏對環境的正確認識。必須使人們正確認識環境,解決各種環境問題,加強環境教育,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 使人的行為與環境相和諧。
(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2002 年11月8日召開的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是“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2003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并把它的基本內涵概括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根據這種發展觀和發展道路方針的指引,我們努力實現的目標是人與自然和諧的可持續的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三)我國的現實國情的推動
我國公眾對環境狀況惡化的嚴峻形勢缺乏充分認識,對我國環境狀況的變化趨勢持盲目樂觀態度,同時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程度較低;公眾的環境知識尚處于較低的層次,環境道德意識較弱,參與環保活動的總體水平較低。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和對環境的認識及重視程度都有待提高,而這些都是環境教育的目標和任務所包含的。
我國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環境立法工作,時至今日,可以說是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公眾環境道德素質低,導致隨意破壞環境的行為隨處可見,亂扔垃圾的,隨地吐痰的等等;企業管理者的環境價值觀不正確,導致其為了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不惜以污染環境和濫用自然資源為代價;行政執法人員的環境責任感淡薄,導致其在環境執法中,玩忽職守甚至放任縱容。
當今法治建設的發展要求賦予和保障公民的環境權益,不論國家為保護公民的環境權作了多少立法上和執法上的努力,公民的環境維權意識是決定公民能否真正享有這一權益的決定性因素。
